農曆春節快到了,社區群組裡常出現這樣的暖心提議:「保全大哥和清潔阿姨一年來很辛苦,過年期間還要留守,管委會是不是該發個紅包表示心意?」
這份人情味是台灣社區最珍貴的風景,但在執行上,許多委員常因為怕違法、怕被罵而不敢做。其實沒那麼複雜,只要搞清楚「錢從哪裡來」跟「權限有多少」,管委會是可以合法、合情地傳遞這份溫暖的。
這篇文章不講艱深的法律條文,智生活用最直白的方式,教你怎麼把這件事辦得漂亮又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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懶人包總結:解決爭議的關鍵 3 步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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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認權限: 翻閱規約,確認管委會動用支出的授權額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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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確名目: 會議紀錄勿寫「贈與」,應定性為「感謝慰問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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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備憑證: 製作簽收清冊(含身分證字號),確保金流可追溯,杜絕私相授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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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法源依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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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 36 條(管委會職務)、第 18 條(公共基金與管理費之運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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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所得稅法》(其他所得之列單申報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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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重點
常見問題:管委會到底能不能決議「發獎金」?

管理費 vs. 公共基金
公共基金: 用於重大修繕或長期儲蓄。動用這筆錢程序嚴格,通常確實需要經過「區權會」決議。
管理費(日常經費): 用於支付水電、清潔、保全人事費及日常雜支。
關鍵點: 絕大多數社區的《住戶規約》中,都會訂定「管委會授權額度」
結論: 春節紅包或加菜金通常總金額不大(例如幾千元至兩三萬元),只要在規約授權的額度內,「管委會開會決議通過」即符合程序。
只想平安卸任?不是不管事,而是要懂得『流程跟權力』
每到農曆春節,管委會群組裡總會出現一種微妙的氣氛。
一方面,看著保全大哥和清潔阿姨整年風吹日曬,過年還得犧牲團圓留守,心裡總覺得該表示點什麼;但另一方面,只要一提到「錢」,大家就沉默了。
「發紅包會不會違法?」
「如果動用公款,會不會被住戶靠北?」
「還是放個募款箱就好?」
身為管委會成員,我們都想做個有人情味的人,但更怕做個「好心被雷親」的濫好人。其實,照顧物業人員不需要偷偷摸摸,只要弄懂法規邏輯,善用智生活功能,例如公告或社區投票,你完全可以把這份溫暖做得光明正大,甚至變成提升社區治安的管理手段
財委老張的內心獨白
除夕前兩週的例會上,熱心的陳媽媽提議:「今年保全換了一批年輕人,做事蠻勤快的,我們是不是每人發個 2,000 元紅包鼓勵一下?我看隔壁社區都有發。」
財委老張眉頭一皺,心裡的小劇場開始上演:
「發錢?錢從哪裡出?零用金嗎?但財報上怎麼寫?寫『紅包』會被監委那個退休會計師釘死吧?」
「放募款箱?上次放過一次,結果早班保全收得多,晚班沒人投,兩個人為了這事還在管理室吵架,難看死了。」
「可是不發,過年期間他們會不會擺爛?包裹亂丟?陌生人隨便放進來?」
老張心裡明白:大家都不想當壞人,但更不想為了幾千塊背上法律責任。 到底有沒有兩全其美的辦法?
資深管委怎麼說:確認權限、正確名目、完備憑證
1、確認社區財務跟權限
通常,這類的金額,要動的是「小錢包」,不是「大金庫」
❌ 公共基金(大金庫): 這是修電梯、洗外牆的救命錢,動用確實要開區權會,千萬別碰。
✅ 管理費(日常錢包): 這是支付水電雜支的。《社區規約》通常會授權管委會「X萬元以下」的決議權。只要發放總額在權限內,管委會決議通過即合法
2、正確名目,名正言順
會議紀錄不要寫「送紅包」,那聽起來像隨意撒錢。我們要用「管理術語」包裝:
建議案由: 為確保春節期間社區安全與服務品質,擬提撥專款發放「春節留守慰勞金」。
理由: 強調是為了「降低流動率」與「激勵留守士氣」,這就變成了正當的管理支出。
3、現金最實在,禮盒先不要
很多委員為了避嫌買餅乾禮盒,但實話說,基層人員薪水不高,「現金」才是最得人心的。
給 600 元現金,保全會記在心裡,覺得管委會懂我不容易。
給 600 元禮盒,他可能轉頭就煩惱這餅乾要怎麼處理。
切記: 盡量不要設「募款箱」,由管委會統籌最公平。
4、完備憑證,有憑有據
最重要的一步,千萬不要委員墊錢再拿假發票報帳(小編聽過最辛苦的委員故事,還違法!)
製作簽收清冊: 表格需包含「日期、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金額、本人親簽」。
為什麼要身分證字號? 雖然金額通常未達扣繳門檻,但這代表管委會是依法辦事的正規組織,這筆錢是「正式收入」,雙方權責分明。
5、發紅包也有眉角
錢發出去的時候,就是最好的要求時機。 不要只是說新年快樂,委員代表發放時,可以這麼說:
「這是管委會特別爭取的獎金,感謝大家的付出。也麻煩各位過年期間,針對陌生人進出,住戶有出門的,要特別幫我們盯緊一點,讓我們一起好個年。」
「溫暖」是出發點,「合規」是保護傘,「現金」是最有用的工具。
一個聰明的管委會,不需要做濫好人,但要懂得運用手中的資源(管理費),在合法的範圍內,換取物業團隊最大的向心力。把錢花在刀口上,換來過年的平安與服務,這才叫做高CP值的社區管理。
(執行前請記得翻一下社區規約喔!)
Q:住戶抗議說「管理費已經付給物業公司了,為什麼要再發獎金?」
A:這不是付費,是「獎勵」。 從合約精神來看,管委會確實沒有義務發紅包。
但從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 36 條來看,管委會有「維護社區安全」的職責。 若管委會評估「發放小額獎金(成本)」可以換來「過年期間更嚴謹的門禁執行(效益)」,這就是合理的管理裁量權。
只要程序(會議決議)與額度(規約授權)合法,就不會有背信問題。
常見問題
Q1:管委會可以用管理費發紅包給保全或清潔人員嗎?會不會違法?
只要符合程序,是可以合法的。
根據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,管委會有維護社區安全與管理的職責。若發放總額(如幾千元至兩三萬元)在《住戶規約》授權額度內,且經過管委會開會決議通過,即符合法律程序,不會構成違法背信。
Q2:發紅包的錢要從哪裡出?可以動用公共基金嗎?
不建議動用公共基金,應使用「管理費」中的日常經費。
- 公共基金(大金庫):用於重大修繕(如換電梯),動用程序嚴格,通常需經區權會決議。
- 管理費(日常錢包):用於支付水電、人事雜支。春節慰勞金屬於提升服務品質的管理支出,應由此支出。
Q3:會議紀錄的名目該怎麼寫才不會引起爭議?
千萬不要寫「贈與」或「紅包」。
建議在會議紀錄與財報中使用具備管理意涵的術語,例如「春節留守慰勞金」或「績效獎勵」。理由應強調是為了「降低流動率」與「激勵留守士氣」,將其定性為正當的管理維護支出。
Q4:發放現金需要什麼憑證?可以只簽名就好嗎?
必須製作詳細的「簽收清冊」,不能只有簽名。
為了確保金流可追溯,簽收單上必須包含:日期、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金額、本人親簽。蒐集身分證字號代表管委會是依法辦事的正規組織,也證明這筆錢是對方的正式收入。
Q5:住戶抗議「已經付給物業公司管理費了」,為什麼還要額外發紅包?
這不是重複付費,而是「管理手段」。
雖然管委會無義務發紅包,但若評估發放小額獎金(成本)能換來過年期間更嚴謹的門禁執行與服務熱忱(效益),這屬於合理的「管理裁量權」。建議發放時,同時要求加強過年期間的門禁監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