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以委託其他人代理參加嗎?
如果住戶因時間不允許或其他原因無法出席區權會會議,可以委託他人代理。然而,委託的形式及受託人的身份有明確規定,以防止有心人士濫用委託書影響會議或選舉結果,維護住戶的合法權益。
根據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27條第3項規定:
「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,得以書面委託配偶、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、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;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,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,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。」
◆ 委託方式:必須以書面形式委託,不得口頭委託。
◆ 受託人身份:受託人可以是配偶、有行為能力的直系血親、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。
◆ 受託人限制:單一受託人代理的區分所有權不得超過全部區分所有權的五分之一,代理的人數也不得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數的五分之一,超過部分不予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