樓梯間、公共空間堆放雜物如何檢舉?管委會處理流程與檢舉依據

樓梯間、共同走廊、防火巷或社區公共空間堆放雜物,若影響通行、逃生動線或公共安全,原則上可以依法處理與檢舉。

住戶抱怨不處理,違規戶又覺得被針對,管委會到底怎麼做才有依據?

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16條,管委會應先公告、勸導與蒐證;若住戶仍不改善,可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。違規者依第49條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、20萬元以下罰鍰,並可連續開罰。

有管委會的社區,建議依「蒐證、公告、勸導、複查、通報」流程處理;無管委會的公寓,住戶可拍照後透過1999、工務局、建管處或地方主管機關反映。

若社區處理過程常遇到住戶不在家、管理室聯絡不到人,也可搭配智生活對講機來即時聯繫住戶,降低現場通知與溝通落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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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重點

先判斷是否屬於社區公共空間堆放雜物

在檢舉前,建議先確認雜物是否放在「社區公共空間」,以及是否影響通行、逃生或公共安全。一般來說,樓梯間、共同走廊、防火巷、停車場公共動線等,都不適合被住戶拿來長期放置個人物品。

被法規認定為社區或大樓公共空間位置

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16條第2項,住戶不得在特定共用空間堆置雜物。法條列出的範圍包含樓梯間、共同走廊、防火巷弄、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。 常見位置可以先用以下清單判斷:

  • 樓梯間 (這是最普遍遇到)
  • 共同走廊
  • 防火巷
  • 防火間隔
  • 開放空間
  • 退縮空地
  • 防空避難設備
  • 社區公共出入口
  • 停車場公共通道
  • 消防設備周邊動線

如果物品放在住戶家門外、梯廳角落或樓梯轉角,也不代表就是私人可使用範圍。管委會處理時,建議先確認該位置是否屬於共有共用空間,再判斷是否需要公告、勸導或蒐證。

常見被住戶誤認為「只是暫放」的物品

公共空間堆放雜物不一定是垃圾。很多爭議都來自住戶認為自己只是「放一下」或「沒有擋到人」。實務上常見的物品包含:鞋櫃、鞋子、傘桶、腳踏車、嬰兒車、盆栽、紙箱、舊家具、清潔用品、裝修材料 以及 長期未移走的私人物品

許多住戶會因為自身方便,把鄰近自家區域挪作私用;但若越來越多人跟著堆放,公共空間就可能變得雜亂,甚至影響逃生路線。

判斷重點:是否影響通行與逃生安全

判斷是否需要處理時,不只看物品大小,也要看是否影響公共使用。管委會可先檢查:

  • 是否讓走廊變窄
  • 是否影響住戶通行
  • 是否擋住樓梯或轉角
  • 是否影響輪椅、推車或擔架通過
  • 是否靠近消防栓、滅火器或逃生門
  • 火災或緊急狀況時,是否會增加逃生阻礙

若已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的逃生通道,並對他人生命、身體或健康造成危險,可能涉及《刑法》第189-2條規定的逃生通道阻塞責任。

雜物堆放可先分成三種處理等級

為了避免一開始就和鄰居或住戶對立,管委會可以先依風險程度分類。

類型

判斷方式

建議處理

明顯違規

放在樓梯間、走廊、防火巷或逃生通道

優先拍照、公告與勸導

可能違規

放在家門外、管道間旁、公共轉角

先確認是否屬公共區域

爭議較高

搬家暫放、短時間放置、未明顯阻礙通行

先溝通改善期限

這樣處理的好處是,管委會不是只針對某一戶,而是依照位置、風險與影響程度建立一致標準。後續若要檢舉,也比較容易說明社區已先做過合理判斷與勸導。

公共空間堆放雜物的罰則與檢舉流程

最常遇到住戶違規後,樓梯間堆放雜物如何檢舉呢?有管委會的社區,應先由管委會公告、勸導、蒐證與複查。若住戶經制止仍不改善,管委會可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;無管委會的公寓,則可由住戶自行蒐證後,透過 1999、工務局或建管處反映。縣市工務局或建管處將會開罰新臺幣 4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鍰。

違規後可能面臨 4 萬至 20 萬元罰鍰

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49條第1項第4款 ,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時,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、20 萬元以下罰鍰。主管機關也可要求限期改善;若期限到了仍未改善,還可以連續處罰。

發生情境

可能處理結果

公共空間堆放雜物

對講機告知保全,由管委會先制止或依規約處理

經制止不改善

可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

主管機關認定違法

可處4萬至20萬元罰鍰

限期後仍未改善

可連續處罰

阻塞逃生通道造成危險

恐涉及刑事責任

若雜物已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的逃生通道,並對生命、身體或健康造成危險,也可能涉及《刑法》第189-2條;若造成重傷或死亡,責任會更嚴重。

有管委會社區:先制止、再蒐證、最後檢舉

有管委會的社區,不建議一開始就直接檢舉單一住戶雜物堆放。比較穩妥的方式,是先用全社區公告與個案勸導,建立一致處理標準。以下是幫助管委會整理好的雜物堆放處理流程與怎麼做:

  1. 拍照蒐證:拍下雜物位置、日期、物品種類與影響範圍
  2. 全社區公告:說明公共空間不得堆放雜物,避免住戶覺得被針對
  3. 個案勸導:對仍未改善者發出勸導單或改善通知
  4. 設定期限:明確寫出改善期限與逾期處理方式
  5. 到期複查:再次拍照,確認是否已清除或改善
  6. 報請主管機關:屢勸不聽時,檢附紀錄送至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理

管委會檢舉前要準備的資料

公共空間堆放雜物如何檢舉,關鍵不只在通報,而是資料是否完整。資料越清楚,主管機關越容易判斷是否屬於違規堆放。

建議準備:

  • 違規現場照片
  • 拍攝日期與時間
  • 社區地址、樓層與位置
  • 堆放物品種類
  • 是否影響通行或逃生動線
  • 全社區公告紀錄
  • 個案勸導單或改善通知
  • 到期複查照片
  • 住戶仍未改善的紀錄

這些資料可證明管委會已先行告知、制止與複查。若後續進入主管機關處理,也比較能避免住戶質疑管委會沒有先溝通。

無管委會公寓:住戶可自行蒐證後通報

如果是沒有管委會的舊公寓,住戶仍可自行蒐證後向主管機關反映。重點是拍清楚現場狀況,並提供明確地址、樓層、位置與時間。以下是幫助社區住戶整理好的雜物堆放處理流程與怎麼做:

  1. 拍照或錄影:拍下雜物與公共動線的相對位置
  2. 記錄地點:寫明地址、樓層、樓梯間或走廊位置
  3. 記錄時間:保留拍攝日期與時間
  4. 說明影響:說明是否影響逃生、消防設備或通行
  5. 通報單位:透過 1999、工務局、建管處或地方主管機關反映

若雜物已明顯擋住逃生門、消防栓、防火巷或樓梯通道,通報時一定要一併說明。這能幫助承辦單位判斷案件是否具有公共安全急迫性。

現場溝通可先降低住戶對立

實務上,管委會最難的不是知道怎麼檢舉,而是住戶不一定願意配合。受影響住戶抱怨不處理;影響他人住戶會認為只是暫放,或覺得管委會小題大作。管委會再針對公共空間雜物堆放時的溝通,可先掌握幾個原則:

  • 先說明雜物所在位置
  • 說明是否影響通行或逃生
  • 給予明確改善期限
  • 避免一開始就用開罰語氣
  • 保留通知與溝通紀錄

管委會執行時的風險提醒與公告溝通做法

管委會處理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時,不只要依法制止,也要避免執行方式引發反彈。建議先用全社區公告建立一致標準,再針對未改善住戶進行勸導與通知。 

社區不應直接搬走、丟棄或毀損住戶物品。若未經程序就移動或丟棄,原本的雜物檢舉問題,可能反而變成管委會的毀損、賠償或執行爭議,後續也可能涉及《刑法》第354條毀損罪《民法》第184條規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。

先用全社區公告建立一致標準

處理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時,不建議一開始就只針對單一住戶。先全社區公告,能讓住戶知道這是社區共同規範,不是管委會臨時針對某一戶。公告內容也不要只寫「不得堆放雜物」。

建議直接列出常見物品、改善期限與逾期處理方式,避免住戶覺得「我只是暫放」「這不算雜物」。社區大樓公告應清楚列舉需移除物品,並寫明改善期限與後續處理方式。

社區大樓公告中可包含:

  • 禁止堆放的公共區域
  • 需移除的常見物品
  • 改善截止日期
  • 逾期後的處理方式
  • 主管機關檢舉與罰鍰提醒
  • 管委會或管理室聯絡方式

以下為社區大樓公告範本

【社區公共空間雜物清理公告】

為維護社區公共安全、通行順暢與逃生動線,請住戶勿於樓梯間、共同走廊、防火巷、公共出入口、停車場公共通道等區域堆放私人物品。

常見需移除物品包含:

  • 鞋櫃、鞋子、傘桶
  • 腳踏車、嬰兒車、盆栽
  • 紙箱、舊家具、裝修材料
  • 其他放置於公共空間之私人物品

請住戶於 O 月 O 日前 自行移除上述物品。

期限內未移除者,社區將先張貼改善通知或要求改善單。

若至 X 月 X 日 仍未改善,管委會將彙整照片、公告與通知紀錄,依法報請主管機關處理。

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者,最高可能處 新臺幣 20 萬元罰鍰;限期仍未改善者,得連續處罰。

感謝各位住戶配合,共同維護社區安全與居住品質。

○○社區管理委員會
O 年 O 月 O 日

擅自處理可能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

若管委會、保全或清潔人員擅自丟棄、破壞物品,可能涉及《刑法》第354條毀損罪者,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

簡單來說,重點不只在「物品是不是違規放置」,也在於社區是否用合法方式處理。因此,管委會不宜用「先搬走再說」的方式處理公共空間雜物。

即使不是故意破壞,只要搬動過程造成物品損壞,住戶仍可能主張《民法》第184條規定賠償。也就是說,即使管委會出發點是維護公共安全,只要處理方式不夠謹慎,仍可能被住戶追究損害賠償。因此,執行前應先留下公告、通知、照片與改善期限紀錄。

用即時溝通降低住戶反彈,對講機可作為通知輔助

在進入主管機關程序前,管委會可先用低衝突方式聯繫住戶,先說清楚「哪裡堆放」「影響什麼動線」「改善期限到什麼時候」。比起一開始就貼罰則或直接進入檢舉程序,先讓住戶理解狀況,通常更能降低反彈。

實務上,現場確認雜物時,常遇到住戶不在家、管理室聯絡不到人,或住戶事後表示「我不知道那裡不能放」。

若社區已導入 智生活對講機,住戶發現樓梯間或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時,可先透過對講機聯繫保全或管理室。

保全、管理室或現場管理人員發現雜物時,也能透過對講機即時聯繫住戶,說明現場狀況、公共安全疑慮與改善期限。

這裡的重點不是用對講機取代公告、蒐證或主管機關程序,而是讓管委會在正式處理前,多一個即時通知與溝通管道。

這樣能減少「我沒看到公告」「你們沒先通知」「我不知道不能放」的溝通落差,也讓管委會後續處理更有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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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空間堆放雜物常見問題

Q1: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會被開罰嗎?

會。若住戶在樓梯間、共同走廊、防火巷等公共空間堆放雜物,可能違反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16條。該條明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、共同走廊、防火巷弄、防空避難設備等處堆置雜物。

若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,主管機關可依第49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、20萬元以下罰鍰,並可命限期改善;屆期不改善者,得連續處罰

Q2:公寓大廈個人停車位能否堆放私人雜物?

不建議。即使是個人停車位,也應先確認該空間的使用性質、社區規約、停車場管理辦法,以及是否影響公共通行、消防設備或逃生動線。

若私人雜物放在停車位內,但延伸占用車道、消防動線、公共通道,或造成安全疑慮,就可能被要求改善。若停車位本身屬約定專用或專有使用,也不代表可以任意改作倉儲用途;建議仍依社區規約與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準。

Q3:如何檢舉堆放雜物?

如果是有管委會的社區:建議先向管委會、總幹事或物業反映,由管委會公告、勸導、拍照存證,屢勸不聽後再報請主管機關處理。流程上建議以「公告、個案通知、到期複查與移交主管機關」逐步進行。

如果是無管委會的公寓:可先拍照或錄影,記錄地址、樓層、時間、物品位置與是否影響逃生,再透過1999、市府工務局、建管處或地方主管機關反映,直接蒐證後向地方建管單位檢舉。

Q4:樓梯間堆放雜物有法可管嗎?

有。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16條已明確列出,住戶不得在樓梯間、共同走廊、防火巷弄、防空避難設備等處堆置雜物。

若住戶違反規定,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應先制止或依規約處理;若制止後仍不遵從,可報請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處理。

Q5:管委會可以直接搬走住戶放在走廊的物品嗎?

不建議。即使住戶違規在公共空間堆放雜物,管委會、保全或鄰居也不應直接搬走、丟棄或毀損物品

若擅自丟棄或毀損住戶物品,可能涉及《刑法》第354條毀損罪;若移動或處理過程造成損害,也可能依《民法》第184條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責任。

Q6:樓梯間放鞋櫃、盆栽、腳踏車也算堆放雜物嗎?

有可能。判斷重點不是物品名稱,而是是否放在樓梯間、共同走廊、防火巷、逃生通道等公共空間,並影響通行或逃生安全

社區公告時,建議直接列出鞋櫃、傘桶、腳踏車、盆栽等常見物品,避免住戶對「雜物」的認知不同,造成後續爭議。

Q7:公共空間堆放雜物 屢勸不聽會怎樣?

可能會被連續開罰。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49條,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者,主管機關可處4萬元以上、2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令其限期改善;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,得連續處罰。

因此,若住戶收到主管機關處分後仍未改善,後續仍可能繼續被開罰。

Q8:管委會要怎麼通知住戶,才比較不會引發衝突?

建議先用全社區公告建立一致標準,再針對未改善個案發出勸導通知。公告中要寫清楚禁止區域、常見物品、改善期限與後續處理方式,避免住戶覺得被針對。

如果社區已導入智生活智慧對講機,住戶可先透過對講機聯繫保全或管理室反映雜物問題;保全或管委會也能即時聯繫住戶,說明現場狀況與改善期限,大幅降低「沒看到公告」或「沒有先通知」的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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